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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与保护:广播节目的版权策略
发布日期: 2014-07-18

                                                                  湖北广播电视台音乐广播部 袁晶
       广播电台是利用无线电波向一定区域的受众传送声音节目的大众传播机构,它通常的运作模式是采集素材、编辑内容、录制声音并适时播放,在此过程中,广播电台常常会出现很多著作权方面的问题,笔者将从权利的角度来解读和界定。
       广播电台在著作权方面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是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制作播放的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邻接权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对广播电视组织权做出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该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是对“节目版权”最规范的界定。
(一)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
      广播节目中的职务作品可能会引发创作者和广播电台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大致分为两种情况: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2.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①。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各种节目制作形式,需要确定版权归属。例如:1.台湾某家新闻电台,主持人远在国外,通过自己所有的设备独立制作完成节目,提供给广播电台播出,广播电台对于言论后果有除外限制,这种情形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应该由主持人享有,但其所属的广播电台有优先使用权。2.北京音乐台某知名主持人离职,主张所主持的节目版权应该归自己所有,这一主张显然无法得到支持。节目通过广播电台的技术条件进行制作播出,这类职务作品著作权应该归属广播电台,我国现行法律中,创意、设计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主持人只能享有署名权,自身的品牌效应属于人身权范畴了。3.广播节目的发展日新月异,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式,由于节目需要会创作歌曲等其他的作品形式,这些歌曲为节目而生也成为了节目的组成部分,歌曲的著作权如何划定?笔者认为,虽然歌曲和节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还是独立的作品形式,应该按照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来划分权利归属。
(二)广播节目的原创性——形式和创意的保护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广播业不再以增长数量、扩大规模为主要目标,随着媒介形式的多样化,广播顺应时代发展,转变经营方式,以重组资源、调整结构、改革创新为核心,满足媒介融合大背景下受众多元化的市场需求,广播电台标新立异,创作与众不同的广播节目。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广播节目原创性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目前,广播市场普遍存在一种现象,一个全新的节目模式播出后,一旦受到欢迎,同类的节目就会如雨后春笋般在各个电台兴起。从点歌节目到娱乐脱口秀,从资讯节目到旅游节目,不再是百家争鸣而是越来越同质化。这种现状不得不让人思考——广播节目的原创性如何保护?
       现行法律中,著作权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观念、创意等主观性内容,那么全新的节目模式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呢?现行法律还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但广播节目模式是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其  一,广播节目模式符合著作权客体的要求,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具有固定载体和可复制性;其二,广播节目模式符合著作权扩张趋势,著作权客体扩张的本质要求是该客体拥有市场价值,被市场认可,同时具有交换价值,而知识产权的本质就是对于此种价值进行制度保护。广播节目产业化趋势明朗,丰富的节目形式有助于节目交易,对广播节目模式进行著作权保护是必然趋势,杜绝抄袭,避免同类节目泛滥,有利于打造更多创意优、品位高、境界佳的广播节目,有利于广播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立法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寻求其他的法律制度予以解决不失为可行的有效路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均可以用来维护节目版权。比如,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就曾对节目名称进行了商标注册,使自己的节目版权问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尽管这种保护效力比较微弱,但这种有着高度法律意识的行业自保行为是值得提倡的②。
(三)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互联网的普及和流媒体技术的出现,致使各种作品全然不受技术、地域限制均可被“一网打尽”,受众从某个区域扩大到了整个网络覆盖区,广播电台可以从网上便捷地下载所需要的声音作品,传统广播也可以通过网络向受众提供节目,网络成为了一个新型的广播交互平台。但是,网络方便了人们制作收听节目的同时,也搅乱了作品版权的保护。
        互联网带来的传播模式方面的最大变化,在于可以实现与“广播”不同的“窄播”,也就是“交互式传播”。与传统的传播模式相对应,“交互式传播”在技术上有两个突出特征。首先,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受众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受众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输的时间和地点。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也被称为“按需传播”。例如,将广播节目上传到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之后,用户就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上,在任何一个时间点,点击该作品进行在线收听。虽然上传作品者才是传播者,但只有等到用户点击该作品时,传输过程才会开始,是用户的点击行为触发了对作品的实际传输。
        其次,传播采用“点对点”的模式,受众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假设某部服务器上存储了100组广播节目,可以允许众多用户同时登录,并选择节目进行在线收听,则每一名用户都可以在各自选择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单独选择一组节目进行在线收听。用户登录的时间不同,选择的节目不同,在同一时刻听的内容当然也会不同。换言之,对特定节目的传输是在这个特定用户和服务器之间发生的,是两个“点”之间的传输,而不是由服务器这一个“点”同时向无数个不特定的“点”进行的传输。正因为如此,“交互式传播”是典型的“窄播”而非“广播”③。
       为适应网络时代需要,符合加入WTO后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要求,2001年10月公布的新《著作权法》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借鉴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有关的立法形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限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即“向公众传播权”。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仅规定了《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八条的特殊情形,即后半部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顾名思义地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而只能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交互式传播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要小于《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的范围,是狭隘的。因此,目前有很多网络传播行为即使是新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无法规制,比如定时播放、网络直播、同步传播、网络广播等,这就给版权的保护带来了不确定性,为了避免网络环境下广播节目的侵权问题,我国也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为了适应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空间,应该秉性技术中立的原则,即无论采用何种信息技术手段的互联网传播都纳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除了立法规制外,保护方式也同样重要。针对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诉求,各国都相应设计了有效的版权管理模式,它的客体涉及所有网络传播的作品。最原始的版权管理模式是使用作品的个人或者组织要在查找作者或版权人后与其谈判以获得许可,这对于权利人、使用者双方极为不便,所以这种模式不适用于网络上的版权管理。作者可以授权特定的管理组织进行谈判,收取使用费,以专注于自身创作,同时这对于使用者而言免去很多麻烦,韩国就使用这种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根据韩国版权法,版权管理服务分为版权信托服务和版权代理或经纪。集体管理组织多从事版权信托服务,从事信托服务要经过韩国文化旅游部批准,每一领域可能存在不止一家从事版权信托服务的组织,但实际每一领域只有一家组织获得批准,且均为非营利性组织,为拥有作品财产权、发表权和邻接权的权利人固定提供管理服务④。这种由垄断性的第三方来进行独立管理的方式,可以借鉴。
        节目版权是广播电台的核心资产,广播电台历年来各项费用支出最终凝聚在由几代人辛劳制作的节目资料里,这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西方发达国家广播电台的版权管理已经非常完善,近年来,国内电台对于版权管理也越来越重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成立了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并开始着手开展版权管理。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版权中心正式揭牌,这是国内地方媒体中首家成立版权专门机构的,版权中心将更专业地进行广播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保护、开发和销售等,也是其实现自身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平台。从全国趋势来看,版权管理的工作刻不容缓。
        在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广播从业者要从自身做起,提高版权意识,明晰版权界定,加强保护措施,在稳固的基础建设之上更好地开展版权开发工作,打开市场,创造广播的全新增长点和竞争力,实现节目和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①涂昌波.《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
②路平.《广播组织节目创新与版权保护》.《科技创业》月刊
③李德成等.《著作权:战略•管理•诉讼》
④(韩)朴荣吉.韩国著作权法学会会长.《韩国版权法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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